下章(63 / 135)
这一来,大费躇踌的只有两个人了:一个杨乃武,一个“小白菜”葛毕氏。
“这两个人有没有罪呢?”承办之司官不断这样自问问人,最后意见取得一致,是有罪的。小白菜的罪状是,不该诬供!虽然此诬供是出于万不得已,但诬供杨乃武授予砒霜,则杨乃武就大受其害。因为意图自己免刑,而累及他人,这是从任何方面来说,都不能免除责任的,所以有罪。
杨乃武的情形,亦相仿佛。同治十三年四月,他为了想翻案,在狱中自己做了一个亲供,指称“葛毕氏串诬,问官刑逼”,固然无足为非,但说“有何春芳在葛家顽笑,余杭县长子令阮得索诈”等情,并无证据。其后自己在浙江司供认“图脱己罪,捏词妄诉”,这“妄诉”就是杨乃武的罪名。虽然何春芳、阮得等人,并未受到牵累,但不能不说他是做了一件律法所不许的事。
不过,有罪是一回事,能不能原宥又是一回事。而原宥到如何程度,更是需要衡情度理、斟酌至当的一件事。为此,翁、林、刚三人商量过好几次,但看法不一,总无结果,而复奏的限期,却一天一天地越逼越近了。
于是,翁曾桂说:“我们拣一个比较闲一点的日子,下定决心,把这一案做个结束。”
“哪一天都忙,要特意找闲日子,除非封印以后。”刚毅性子急,“拣日不如撞日,就今天,咱们拼着一宵不睡,也得弄完它。”
当时约定,由翁曾桂做东,在他家晚餐,饭后烹茗剪烛,摊开案卷,开始作最后一次的研究。
“我们先谈杨乃武。”翁曾桂说,“诬指平人,有违定制,依律应杖一百。这一点,两位都同意了?”
“是的。”林拱枢答道,“子良跟我都同意。”
“已经受过好些酷刑,再打一百板子,恐怕舆论不服。”
“在法言法!”刚毅很快地说,“管什么舆论?”
“不然!”林拱枢的声音缓和,而语气却很坚决,“刑期无刑,舆论不能不顾,否则,就不能收儆戒之效。”
一上来意见就相左,翁曾桂怕闹成僵局,急忙自我转圜,“我说错了,不是谈舆论,还是论法。”他问,“法有可原否?”
“谈到这一点,”刚毅让步了,“当然有可原之处。”
“那就是了。”
“如何原谅,”林拱枢说,“大有出入。若说因为受刑已多而免责,这话当然也说得过去,可是,杖责宽免了,杨乃武的举人呢?”
“举人?”刚毅不解,“什么举人?杨乃武的举人不是已革掉了吗?”
“就因为革掉了,才有疑问。”林拱枢想了一下说,“我作个比方,譬如甲欠乙一笔钱,乙又毁坏了甲的一样古董,如今乙不要甲还那笔钱了,可是毁坏了人家的古董,不应该赔吗?”
“那就两下扯个直好了!”
“对了!扯个直就是个理由。”
“好了!”翁曾桂提笔说道,“我赞成这个理由。”
接着,他在纸上写下来:“杨乃武诬指各节,虽因图脱己罪,并非有心陷害,究系狱囚诬指平人,有违定制,律应杖一百,业已革去举人,免其再议。”
“这很顺利。”翁曾桂很高兴地说,“再谈葛毕氏,作何处置?”
“若说情有可原,她比杨乃武更值得同情。纤纤弱质,在拶指敲打之下,何求不得。我觉得决不能再对她有何处置了。”
“不然!”这一次是刚毅驳林拱枢,“依律而论,她比杨乃武的罪,重得太多!”
“是的。”翁曾桂附议,“难就难在这里。”
翁曾桂指出,本案有三个人诬告,一个是葛品莲的生母沈媒婆——沈喻氏,怀疑儿媳行为不端,与葛品莲的死因有关;一个是杨乃武,在狱中所做的亲供,说余杭县长子到他家索诈等;再一个就是小白菜。
小白菜并非首告杨乃武,而在供词中“咬”出杨乃武,即与诬告无异。按她的诬告性质来说,似乎与杨乃武相似,都是情急无奈,但此一诬告所应负的责任,亦即从诬告的后果而论,应该与她的婆婆相比附。
“诬告反坐”,是多少年来不变的一个宗旨。所谓“反坐”,就是告人家什么罪名,判了什么刑,如果审明的是诬告,就应该受什么刑。其间又分已决、未决,诬告获准,被诬的人已经判决,并已处刑,后来发觉诬告,判刑必重。譬如诬告他人为盗,因而判了死罪,并已处决,则诬告的人,照道理说,应该偿命;如果未决,则错误比较易于弥补,诬告的人的罪过就轻得多。
杨乃武诬告之罪轻,则因为第一,所诬的罪不重;第二,审明诬告,并没有人受害,即是未决。再看沈媒婆,情形就不同了。 ↑返回顶部↑
“这两个人有没有罪呢?”承办之司官不断这样自问问人,最后意见取得一致,是有罪的。小白菜的罪状是,不该诬供!虽然此诬供是出于万不得已,但诬供杨乃武授予砒霜,则杨乃武就大受其害。因为意图自己免刑,而累及他人,这是从任何方面来说,都不能免除责任的,所以有罪。
杨乃武的情形,亦相仿佛。同治十三年四月,他为了想翻案,在狱中自己做了一个亲供,指称“葛毕氏串诬,问官刑逼”,固然无足为非,但说“有何春芳在葛家顽笑,余杭县长子令阮得索诈”等情,并无证据。其后自己在浙江司供认“图脱己罪,捏词妄诉”,这“妄诉”就是杨乃武的罪名。虽然何春芳、阮得等人,并未受到牵累,但不能不说他是做了一件律法所不许的事。
不过,有罪是一回事,能不能原宥又是一回事。而原宥到如何程度,更是需要衡情度理、斟酌至当的一件事。为此,翁、林、刚三人商量过好几次,但看法不一,总无结果,而复奏的限期,却一天一天地越逼越近了。
于是,翁曾桂说:“我们拣一个比较闲一点的日子,下定决心,把这一案做个结束。”
“哪一天都忙,要特意找闲日子,除非封印以后。”刚毅性子急,“拣日不如撞日,就今天,咱们拼着一宵不睡,也得弄完它。”
当时约定,由翁曾桂做东,在他家晚餐,饭后烹茗剪烛,摊开案卷,开始作最后一次的研究。
“我们先谈杨乃武。”翁曾桂说,“诬指平人,有违定制,依律应杖一百。这一点,两位都同意了?”
“是的。”林拱枢答道,“子良跟我都同意。”
“已经受过好些酷刑,再打一百板子,恐怕舆论不服。”
“在法言法!”刚毅很快地说,“管什么舆论?”
“不然!”林拱枢的声音缓和,而语气却很坚决,“刑期无刑,舆论不能不顾,否则,就不能收儆戒之效。”
一上来意见就相左,翁曾桂怕闹成僵局,急忙自我转圜,“我说错了,不是谈舆论,还是论法。”他问,“法有可原否?”
“谈到这一点,”刚毅让步了,“当然有可原之处。”
“那就是了。”
“如何原谅,”林拱枢说,“大有出入。若说因为受刑已多而免责,这话当然也说得过去,可是,杖责宽免了,杨乃武的举人呢?”
“举人?”刚毅不解,“什么举人?杨乃武的举人不是已革掉了吗?”
“就因为革掉了,才有疑问。”林拱枢想了一下说,“我作个比方,譬如甲欠乙一笔钱,乙又毁坏了甲的一样古董,如今乙不要甲还那笔钱了,可是毁坏了人家的古董,不应该赔吗?”
“那就两下扯个直好了!”
“对了!扯个直就是个理由。”
“好了!”翁曾桂提笔说道,“我赞成这个理由。”
接着,他在纸上写下来:“杨乃武诬指各节,虽因图脱己罪,并非有心陷害,究系狱囚诬指平人,有违定制,律应杖一百,业已革去举人,免其再议。”
“这很顺利。”翁曾桂很高兴地说,“再谈葛毕氏,作何处置?”
“若说情有可原,她比杨乃武更值得同情。纤纤弱质,在拶指敲打之下,何求不得。我觉得决不能再对她有何处置了。”
“不然!”这一次是刚毅驳林拱枢,“依律而论,她比杨乃武的罪,重得太多!”
“是的。”翁曾桂附议,“难就难在这里。”
翁曾桂指出,本案有三个人诬告,一个是葛品莲的生母沈媒婆——沈喻氏,怀疑儿媳行为不端,与葛品莲的死因有关;一个是杨乃武,在狱中所做的亲供,说余杭县长子到他家索诈等;再一个就是小白菜。
小白菜并非首告杨乃武,而在供词中“咬”出杨乃武,即与诬告无异。按她的诬告性质来说,似乎与杨乃武相似,都是情急无奈,但此一诬告所应负的责任,亦即从诬告的后果而论,应该与她的婆婆相比附。
“诬告反坐”,是多少年来不变的一个宗旨。所谓“反坐”,就是告人家什么罪名,判了什么刑,如果审明的是诬告,就应该受什么刑。其间又分已决、未决,诬告获准,被诬的人已经判决,并已处刑,后来发觉诬告,判刑必重。譬如诬告他人为盗,因而判了死罪,并已处决,则诬告的人,照道理说,应该偿命;如果未决,则错误比较易于弥补,诬告的人的罪过就轻得多。
杨乃武诬告之罪轻,则因为第一,所诬的罪不重;第二,审明诬告,并没有人受害,即是未决。再看沈媒婆,情形就不同了。 ↑返回顶部↑